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辅警,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社区**组**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10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交警大队辅警的工作便利,使用民警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包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抵押情况的车辆档案信息,用手机拍照的形式将查询到的车辆信息向2、周浩出售,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能够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予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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