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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保险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20年6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3日晚上7时许,朱某某骑摩托车在接儿子放学回家的途中,在本县黄甲铺加油站附近撞倒舒某某,后朱某某将舒某某送到桃源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于2019年4月12日出院,共计花费治疗费用28420.62元。在住院期间朱某某得知舒某某有一份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保险,并且由于舒某某是贫困户,可以因意外事故报销90%的医药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业务员王某某进行调查的时候,朱某某自称是舒某某的侄女,舒某某的伤是舒某某在接送自己孙子的途中摔倒造成的,通过伪造舒某某意外受伤来骗取保费。朱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骗得保费25579.1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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