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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骆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位于本市白云区******号的中国**银行广州**支行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并用于办理购车贷款业务。2018年2月4日,朱某某的上述信用卡开始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旧刻意回避工作人员并拒绝接听电话。2019年7月23日0时许,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认定,朱某某透支的本金为人民币75549.99元,利息为人民币22577.4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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