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在周口市**局工作,住河南省鹿邑县**镇**行政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8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在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工商银行周口分行办理了一张十万元的工银信用卡,朱某某在2016年7月29日一次性刷出10万元,还款时其办理了定制分期卡,需分36期还清,每期应还2777元。朱某某刷出的10十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剩余的钱用于买手机、电动车、空调、还账、零花,后来股票退出后借给其表弟8万元。朱辉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和9月30日还款两期,每期还款2800元,后不再还款,剩余94400元本金未还,经工商银行周口分行多次短信和语音催收后仍未还款,截止到2018年7月17日共拖欠工商银行周口分行本金、违约金、利息120665.68元,朱某某被拘留当日下午其亲属将欠款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