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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镇**号。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申请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62292267********),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本市市中区**超市等地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用于日常消费及公司运营,截至2017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恶意透支本金88997.09元,利息10969.3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7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村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偿还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10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全部偿还本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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