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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未经被害人陈某某同意,利用事先取得的取款密码,冒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7686********)在ATM机取现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房抓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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