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县**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常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谭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于2015年9月27日至10月8日使用唐某某(已判刑)提供的金穗支付通(即POS机)盗刷受害人马某某、王某乙等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77.332万元至王某丙、朱某某、谭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内。
丁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在广东阳西县等地的自动取款机上将获取资金取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取现赃款3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及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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