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住吉林省珲春市**街**委**园**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3年6月6日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中行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51495856********,初始额度为5万元,后因刷卡消费自动增额到5.9万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5日共透支本金59079.10元,利息8400.30元,滞纳金11653.58元,本息合计79132.98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银行多次催交未还.2020年11月27日,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返还全部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申办银行信用卡材料、银行卡扣缴笔录、透支消费的银行清单、银行催缴文书及银行送达催缴笔录及录音、客户还款回执单、信用卡透支消费银行明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刚刚达到立案起点且已在案发当日归还全部本息,并认罪认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