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 月5 日,平安**修理行投资人朱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海东平安支行经审批后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0000 元的悠然白金卡(信用卡), 卡号为62599800********。同年1月16日朱某某将此卡激活并开始使用,2017年1月24日朱某某将悠然白金卡透支完产生逾期,中国农业银行海东平安支行按照信用卡的相关规定派工作人员解某某和吴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4月24日、5月8日和6月26日去朱某某经营的平安**修理行当面催收欠款,并下达催款通知书,朱某某本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期间,中国农业银行海东平安支行同时以邮寄信函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向朱某某催收,但朱某某仍未还款,其合计透支悠然白金卡本金49089.34元。2017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将透支的49089.34 元钱款,交到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用于还信用卡本金。
本院认为,朱某某将钱款用于工人工资及日常开支,其在申办信用卡后也曾及时缴纳欠款,但后期根据其供述因修车行经营不善故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因此无法及时返还欠款。故本案欠缺朱某某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无法认定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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