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金融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幢**室。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初,姚某某(已判决)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组织人员在该处将其他品牌的白糖、鸡精等分装至假冒“玉棠”、“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内。同年12月4日,执法人员至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大量白糖、鸡精原料及假冒“玉棠”商标的白糖、假冒“太太乐”商标的调味料、包装袋及用于分包装的工具。其中,“玉棠”白砂糖(1000克*20袋)49包、“玉棠”白砂糖(500克*40袋)64包、“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500克*20包)15箱。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玉棠”、“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6,477元。
2017年12月14日,姚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在**村**号被查获后,又租赁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厂房,招聘工人在该处从事上述**村**号相同的行为。同年12月22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查获并扣押大量白糖、鸡精原料及假冒“玉棠”商标的白糖、假冒“太太乐”商标的调味料、包装袋及用于分包装的工具。其中,“玉棠”绵白糖(450克*40袋)91包,“太太乐”鸡精(1000克*10包)14箱。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玉棠”、“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3,968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财务清单证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机关先后对上述两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大量白糖、鸡精原料、疑似假冒“玉棠”、“太太乐”注册商标的白糖、调味料、包装袋及用于翻包装的工具等物的情况。
2、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情况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保证书、投诉书、商标异议裁定书、营业执照、价格执行表等证实,“玉棠”、“太太乐”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本案查获的上述“玉棠”白砂糖、绵白糖及“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鸡精均为假冒“玉棠”、“太太乐”商标的商品且被侵权的商品的价值等情况。
3、上海**酒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书、情况说明,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证实,从姚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处查获的商品为假冒商品,且部分检验结果不合格。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到案经过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身份情况。
6、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姚某某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7、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证人姚某某、马某某、路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汤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书、其他费用协议、收据,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姚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并组织人员生产假冒“玉棠”、“太太乐”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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