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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今,毛某某(已另案起诉)、郎某某(已另案起诉)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合伙,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加油站后边两排砖瓦平房中租了几间房间,纠集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等卖淫女到**桥附近站街卖淫。毛某某负责租房以及统计每晚上班的卖淫女人数和卖淫的次数,郎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和“看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则招揽卖淫女并接送卖淫女去卖淫。

    毛某某、唐某某(已另案起诉)、郎某某、牟某某(已另案起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长期共同管理和垄断**桥一带卖淫“业务”,5人互相照应,共用招嫖地点,互相借用卖淫房间,并且牟某某和郎某某交替以步行或驾驶摩托车的方式附近监视警察、治安人员的活动,一旦发现情况就立刻通知卖淫女躲避。卖淫女每天晚上8时左右到凌晨2时许上班卖淫,牟某某和郎某某会提前建立微信群,将当晚可以“上班”的卖淫女拉进群里,以方便通报警察、治安人员的活动信息,指挥卖淫女躲避打击和恢复工作。卖淫女每次卖淫收取150元,其中50元归组织卖淫者分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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