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宋**(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郑县**镇****足浴店(****足浴店)组织妇女卖淫,为拉动店内业绩,宋**等人成立了“5566*****带客群”的微信聊天群,邀请出租车司机进群,通过给出租车司机发放带客提成的方式,促使出租车司机拉客人到店内消费。宋**、刘**等人在群里宣传称出租车司机拉客人到****足浴店内消费给司机相应提成,客人消费足浴项目的给司机提成20元,消费保健项目的给司机提成50或60元。被不起诉人朱*2018年4月20日送一名男子到****足浴店消费,陈**通过微信红包向其发放带客提成60元。
本院认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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