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201021966********,现住长春市**区**栋**单元**室。系吉林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吉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刘某某,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成为吉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份,长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欲与朱某某合作向长春市经开区**集团供应煤炭,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时任吉林省**委**褚某某为其向长春市经开区**集团供煤提供帮助。在褚某某的帮助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刘某某以长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2013年至2014年取暖期向长春市经开区**集团供应煤炭,朱某某获利人民币246万元。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向褚某某表示感谢,并为以后请托褚某某办事创造条件,将其个人出资购买的由海南**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开发的A1型22号别墅口头行贿给时任吉林省**委**褚某某。经吉林通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别墅于2016年3月26日价值人民币527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际出资成立吉林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就其实际控制的吉林省**有限公司参选吉林省**厅遴选“省级储煤基地”一事请托时任吉林省******局**褚某某帮忙,在褚某某的帮助下,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被吉林省**厅确认为“省级储煤基地”。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指定管辖通知及指定管辖函、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及吉林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敦化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及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保亭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长春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材料、长春经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2013供暖期锅炉房达标运行所需煤炭供应承包项目招标备案材料、吉林省**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翟某某、徐某某、褚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房地产估价报告;
(五)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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