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路**村**号。2004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5日0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吾尔达村家出发,沿吾尔达村自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路口处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8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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