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村**区**栋**门**号。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两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同朋友傲某某等人在洛阳市洛龙区**路**菜馆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自己的豫C*****号两轮摩托车回家,行至洛龙区开元大道与厚载门街交叉口处,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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