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乡**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2时许,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宽城区北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邱家小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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