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朱成育)(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77********,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定安县定城镇美钗坡社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琼C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定城镇山椒村往美钗坡村方向行驶,在定安县云文线30Km路段,被正在执勤的定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

2019年9月24日21时31分至21时34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定安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带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019号)检验:送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S****号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记录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 察 长:陈 松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