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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哈佛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Q****,开车从上蔡县家里到汝南县小李庄买螃蟹,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北环红绿灯十字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51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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