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村**村民组(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B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镇**大道**酒店对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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