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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C3F****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1时01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宾王路与国贸大道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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