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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9********,汉族,专科毕业,餐饮服务人员,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现住甘肃省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L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街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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