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花园**层**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鄂******小型轿车,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沿万春规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春新苑雅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朱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后交警将其带至芜湖市健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先后鉴定,案发时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分别为82.7mg/100ml、9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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