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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0323196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路**号**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广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30分,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航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2020年6月2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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