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思祥,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9省道由青山至燕子河方向行驶,行至209省道69公里处,被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青山中队民警查获,朱某某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2020年5月28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测出朱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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