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村**小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街**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J2****小型轿车,从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村**小组**号的家里出发,行驶至北海南路地税局路段时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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