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同村村民张某某家饮酒后,于22时许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富淡路至圣丰商业街吃饭(未饮酒)。饭后约23时,驾车返程至富淡路与圣丰商业街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122.1mg/100ml,遂带其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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