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员,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楼**村**号,现住成武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1。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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