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22时49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在绛县道路路段处被执勤的绛县交警大队横水中队民警查获。

2020年06月12日经山西省运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06.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涉嫌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认罚。有侦查终结报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山西运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