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2111981********,汉族,大学文化,株洲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期**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在株洲市云龙区学林办事处翠竹路印象华都二期门口与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交通警察将其带至省直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06.61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朱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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