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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4********,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19****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时19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贝村路530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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