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赵城镇广场路段,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洪洞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89号)鉴定:朱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9.37 mg/100ml(乙醇/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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