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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宏大美安居小区6幢1单元楼下,趁被害人诸某某停放在该地的号牌为浙DR9****的汽车车窗未关之际,钻入汽车内部,窃得被害人诸某某存放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2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幢**室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赃物全部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物全部已追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朱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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