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湘阴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F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湘阴县**镇**路**银行前路段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7mg/100ml。
2019年10月29日,朱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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