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到**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MEU898号奥迪Q5轿车在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朱某某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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