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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2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大道与**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6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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