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新邵县**厂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酿溪镇临江**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建新,值班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北塔区**味楼酒店吃午饭时喝了两瓶啤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北塔区**城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03.34mg/100ml。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视频资料;4.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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