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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鼓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铜鼓县**镇胜峰大酒店吃饭期间饮用四特牌白酒一杯,13时05分其驾驶无牌照“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往交山村家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塅集镇1KM+100M路段时,被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即民警将朱某某带到铜鼓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25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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