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村**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9月2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LY****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开发区埤导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与界司线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1.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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