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丹阳市********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9月2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LY****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开发区埤导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与界司线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1.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