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乌海市**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蒙CUW***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海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通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96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朱某某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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