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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乌海市**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蒙CUW***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海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通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96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朱某某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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