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3时55分许,朱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号门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7.84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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