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村,现住金平县**乡**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公里**米(**线)**服务区交通执法站检查区,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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