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7********,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董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垣市**路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5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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