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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住兴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贵EE****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浙兴商贸城旁边的海子青椒狗肉馆往桔山大道汇金中心方向行驶,20时37分许,行驶至兴义市马岭大道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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