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3********,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东华镇**村**社**号,汽车修理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释放并于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亭市西华镇西华街道“汽车电器”维修部门口出发,沿西华镇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行至西华电厂西门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赵某某逆向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甘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经华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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