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33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场**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8 日19 时40 分许,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隔时驾驶赣A***** 轿车途经南昌县幽兰镇幽兰派出所旁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吹气检测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民警依法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07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20 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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