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9********,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云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小车沿洪都南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墅溪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3.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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