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南通**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恒发酒店”吃饭,其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苏F9****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南通**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当日13时30分左右,当其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龙坝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