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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古田县**街道********室,住古田县**街道******12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已注销的闽J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街道**路**路段时,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呼气及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08mg/lOOm1、95.35mg/lOO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批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朱某某具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血液中乙醇含量略超醉酒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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