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83********,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肆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天水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5月16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自武里山路商业区如意土菜馆出发,沿武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疏路南侧,被执勤交警查获,全程行驶约300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