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芦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20时40分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全方向往雅安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8线2683公里800米处,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及朱庆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1mg/10O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二轮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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